1.環境要求
業務伙伴應不斷提高其生產設施的環境表現,并對其業務伙伴、供貨商、分包商提出同樣求。
這包括在業務決策時要結合可持續發展原則,善用天然資源,采用清潔生產和防止污染措施根據可持續發展原則設計開發產品、物料及技術。
2.薪酬與福利
工資應等同或超過法定最低工資和同行業工資標準中的較高者,并應提供法定福利。除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應按照生產國之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率支付加班工資。若當地沒有相關法律要求,加班工資率應高于正常工作時間的時薪。工資要滿足員工生活基本需要及合理的儲蓄和開支。我們期望業務伙伴能通過改善薪資體系、福利項目和其他服務來逐步提高員工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質量。
3.歧視
業務伙伴不得在招聘及雇用的過程中有歧視行為。關于招聘、薪資、福利、培訓機會、工作任務分配、升遷、獎懲和解聘的決定應該以員工的工作能力作為唯一依據,而不應以其個人特征或信仰作為依據,例如種族、民族、性別、宗教、年齡、傷殘、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工會組織成員、性取向、或政治主張。此外,業務伙伴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來保護外來勞工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并且為他們的特殊狀況提供適當的支持服務。
4.職業健康與安全
業務伙伴必須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推廣職業健康及安全實踐活動,防止意外和工傷。這包括對于火災、意外和有毒物品的防護。照明、暖氣裝置與通風系統必須配備充足。員工在任何時候均可使用衛生設施,且衛生設施必須充分配備,保持清潔。業務伙伴應建立職業健康及安全政策,并清晰地向員工傳達。如果為員工提供宿舍,則上訴標準也適用于宿舍。
5.工作時間
除非特殊情況,包括加班在內,不得要求員工每周工作超過六十小時,或當地法律規定低于此標準則從其規定。員工必須在每七天內至少享有連續二十四小時休息。員工必須享受有薪年假。
6.強迫勞工
業務伙伴不得雇用強迫勞工,無論是監獄勞工、賣身勞工、監禁勞工等,均不得雇用。員工不能在被強迫或任何形式的威嚇下工作,或將工作作為政治迫害手段或對持有或表達不同政治主張的懲罰。
7.童工
業務伙伴不得雇用十五歲以下的兒童。如果工廠所在國家規定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高于十五歲,則不得雇用低于完成義務教育年齡的兒童。
8.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
業務伙伴必須承認并尊重員工按照自己的選擇參加并組織社團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業務伙伴應建立并貫徹執行勞資爭議解決機制,包括員工投訴在內。業務伙伴應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有效溝通。
9.懲戒
員工應享有尊重與尊嚴。員工不應遭受任何體罰、性騷擾、心理虐待、口頭辱罵,或以罰款作為懲戒措施。業務伙伴必須發布并實施不報復政策,允許員工向管理層或者我們直接表達他們對工作場所條件的憂慮,且不用擔心遭受懲罰或失去工作。